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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百七十八章

    关于梁丽机称金盗窃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江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梁丽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梁丽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我研究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做了必须的调查,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我作为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公诉书认定梁丽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请求与事实是不相符的。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本案中,2008年12月9日,东莞金龙珠宝公司员工王腾业在深圳机场乘机期间,把装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黄金首饰的箱子摆在候机大厅19号柜台旁的垃圾桶边,自己到22米外的柜台咨询托运事宜。表明了该纸箱并无被人实际有效的控制着。该种情况下,纸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认定为无主物或者遗弃物。

    而我方当事人称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孩,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纸箱(即涉案纸箱),我方当事人梁丽看见纸箱无人看管,过了三四分钟后仍未见人来取,遂以为是旅客不要的,才将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而后携带回家。表明了我方当事人梁丽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存在主观恶性。

    而且梁丽在这之后还告诉了工友,自己捡到了一个纸箱,挺重的,大概是电瓶一类的东西,表明梁丽根本未曾打开看过,若梁丽真是盗窃行为,试问又怎么会告诉别人呢?

    另外,还有几点也可以洗刷梁丽盗窃的嫌疑:1,这种纸箱子的外观不能使人们联想起会有贵重东西在内,因此梁丽不存在特别的注意义务;,2,捡箱子时,周围是无饶环境,此更证明其行为的非罪性。所以综合上述,她的行为没有盗窃的嫌疑。

    二:我方当事人梁丽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警方,有良好表现。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梁丽根本不知道该纸箱中是价值300万的黄金首饰,以为就是旅客不要的东西,且直到警察上门询问时才知道,明梁丽的主观意识里就是“捡东西”,而不是“盗窃东西”。当工友告诉她失主报警时,她表示上班时就交出去;当警方找到她时,她也拿出这包黄金,上交给公安机关,并未拒绝归还,或者谎称没有捡过,而且她在警察询问中也如实交代了案情,积极的配合警察完成调查,表现良好。

    三:我方当事人梁丽虽然存在法律观念淡薄的问题,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才会导致案件的发生,但其无犯罪前科,且为人品行口碑较好。

    我方当事人梁丽的确是法律观念单薄,法制观念低下,根本没有经过法律教育。而导致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弱势群体。并且,在同事的眼中,梁丽的为人也是有目共睹的,是一个老实,本分的人。明她的人品口碑也是较好的。之前也没有过犯罪前科,表明其没有对社会存在危害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梁丽是处于被动地位,且根本无主观犯罪故意,没有盗窃的嫌疑,因而其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盗窃罪,所以我当事人梁丽不构成犯罪。我请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梁丽无罪。

    并且我当事人梁丽案发后态度较好,也积极的配合警方,尽全力减轻自己的失误与过错造成的不利后果,我当事人梁丽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轻,且已经尽力弥补,也未给他人造成实际的重大损失。“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教育为主要目的,以及考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王某

    我正看着呢,某饶下一个辩护词又发过来了,我翻了个白眼道“不是,姐姐你有完没完啊,为什么最近作业这么多,你不是还没有毕业嘛?又还没开始啊?

    婚姻关系外的公民是否享有生育权

    关于“婚姻关系外的公民是否享有生育权”的问题,我的观点是不支持的。我不认同应该赋予这样的公民生育权。

    首先,我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的时候,仅仅是从一个社会公民,人伦道德的角度来讲,我就不支持。理由有二:

    一是虽然现在的中国是一个比较开放的国家了,但是其实人们还是很传统的,对于未婚妈妈,不论是工作,还是以后可能的婚姻生活都会造成不的负担和压力。二是,我们经常会看到电视剧里男子虽然发生了婚外情,但其实并没有想结束婚姻生活,而婚姻关系外的女方也往往是因为怀孕而想要逼迫男方离婚,与自己结婚,而导致家庭的破裂,所以我觉得,如果婚姻外的公民不享有生育权,那么也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这样的案例,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从孩的角度来讲,他们是无辜的,可是一出生就要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和伤害。幼年身心发育不全,会对他以后整个人生都造成无法磨灭的伤害,甚至,如果他们不能很好的处理这些问题,也可能会造成一些别的新的问题。所以我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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