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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5)

    林自遥接着说:“孙越先生与被告a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林自遥说:“因此,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对象都是车外人员,并非车上人员。被告根据交强险条例以及合同、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被告的拒赔并不是刻意回避保险责任,而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作出的合理方案。被告也知道,这样的结果,可能让原告及其家属不能接受,但是还是请原告理解,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险种的特性。”

    林自遥的潜台词,就是保险公司也是依法依合同办事,不是没有人情味。

    林自遥说完,陈瑞接着说:“请被告代理人注意,孙越先生以及原告刘梅女士,在发生车祸的一瞬间,已经被弹出车外,造成一死一伤,所以,在事故发生时,原告刘梅女士的身份已经从车上人员变为车外人员,属于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中定义的受害人,被告不应当拒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事故发生当时,被甩出车外的孙越以及刘梅到底是“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

    林自遥说:“原告刘梅于事故发生时乘坐于孙越驾驶的汽车中,因车辆失控撞到路边的护栏,而后车辆失控打转的过程中其才被甩出车外,即事故发生时刘梅并没有脱离乘坐的车辆,属于车上人员,原告被甩出车外只是车祸发生的一个结果,故其被甩出车辆后也不能成为该车的车外人员;另外,原告受伤是因为被甩出车辆的冲击力,并非被车辆冲撞或者碾轧而受到伤害,不符合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定义的受害人的定义。”

    刘梅嘴角翕翕,林自遥说的,就和保险公司当初拒绝她的理由一模一样。

    如果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请,那么她将一分钱都拿不到赔偿,想至此,刘梅的眼眶又红了。

    王萌问:“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陈瑞说:“原告没有补充。”

    林自遥说:“被告也没有补充。”

    王萌说:“下面进入举证质证阶段,请原告先行举证。”

    陈瑞说:“原告刘梅向法庭提交以下几分证据:第一份证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详细记录了事故发生的情况,事故发生时,原告被甩出车外,背部着地,造成伤害,后被120救护车送至怀海市第一医院救治;第二份证据是原告入壮海市第一医院的住院证明、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费用发票等,证明原告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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