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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分卷阅读88

    时陌律师。”

    审判长“嗯”了一声,让被上诉人陈述个人信息。

    谢文跟着念出被上诉人的信息,再道:“我是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审判长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

    谢文与谢锦程同时抬头,仿佛有火光在两人对视的目光中迸射出来,就像置身于战场之上,剑拔弩张得连空气都凝滞了。

    其实他们是最该提出异议之人,一父一子,偏巧处于对立的位置,按照常态来说,是需要回避的,但两人均答:“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审判长道,“根据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国诉被上诉人武成市人民政府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接着他释明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当事双方没有异议后,正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上诉人简要陈述请求事项及理由。”

    时陌拿起蒋敬写的上诉状,念了重要的诉请和观点:“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详见,我当庭就不再详细阐述。另外补充一点意见,本案化建厂与*国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第十一条明确约定,‘甲方委派的职工,在完成乙方企业下达的合理生产任务后,乙方按国家规定支付该职工的各项保险及保险费用,’也即是说,上诉人承担职工各项保险及保险费用是附条件的条款,只有在委派职工完成水泥厂的生产任务后,我方才承担职工的保险费用,然而本案中的50名职工并未参加相应工作与劳动,亦未完成我方企业的生产任务,故上诉人承担这50名职工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我方无需承担。”

    审判长记下时陌的补充观点,再问道:“上诉人的另一位代理律师,是否有另外的补充意见?”

    谢锦程不怀好意地瞥了时陌一眼,带着胜利的口吻道:“一审认定事实有误,程序违法。根据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本案中,根据我方到工商部门调查的电脑咨询单来看,化建厂只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至今并未注销,仍视为存续,市政府承接化建厂的债权债务并无依据,本案的债权债务应由现存的化建厂承接,亦即是说,本案应由化建厂作为原告起诉,市政府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其起诉应当被驳回。这份电脑咨询单的证据,到质证阶段我方再提交。”

    哇靠,这比他说的不用承担保险金缴纳义务还狠啊!时陌瞠目结舌,驳回起诉,就是说市政府没有诉权,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个案压根就不能立,更不用说审理了,一审判再多都是错判。既然案都不能立,那所谓诉讼要求*国的承担义务就纯粹是一纸空谈。

    谢文的脸上像打翻了酱油瓶,有点不太美妙,驳回起诉的大招一放,说再多都是废话,要是法院采用了谢锦程的主张,这个案件他铁定败诉。

    他毕竟是老油条,处事波澜不惊,面色不松动一分一毫,淡定地陈述自己的观点:“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无误,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请,维持一审判决。”这是最保险的说法,既不会被人拿捏到错处,也不会挖坑给自己跳。

    审判长继续主持庭审:“根据双方的诉辩理由,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本案案由如何确定?第二,一审程序是否违法?武成市人民政府是否是原审适格原告?第三,*国应否承担50名不在岗工人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缴付义务?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双方均答:“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请主审法官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

    主审法官提问:“请各方当事人查看判决书一审查明事实部分,对该部分的表述有何异议?请上诉人发表意见。”

    谢锦程与时陌对看一眼,两人同时默契地摇了摇头,谢锦程答道:“无异议。”

    谢文这边也无异议。

    主审法官:“上诉人在二审中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时陌没有找到新证据,一脸不愉快地瞪大蛙儿似的眼,龇牙咧嘴地看着谢锦程提交了一份电脑咨询单。

    “我方提交一份电脑咨询单,该证据是我方到武成市工商部门调取,上面盖有工商部门的印章,以此证明化建厂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注销,应当视为存续。”

    主审法官将材料交给了谢文:“请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谢文低声与政治部主任沟通后,正视着谢锦程的目光道:“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化建厂是否在工商登记上注销,并不影响上诉人承担缴付保险的义务,这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化建厂未注销,并不等同于上诉人没有给50名职工缴付保险的义务。”

    时陌立刻道:“我方补充说明三点。第一,涉案50名职工是与化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化建厂职工,在职工与化建厂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前,是由化建厂承担其保险缴付义务。化建厂委派职工到我方水泥厂工作后,就改由我方承担这50名职工工作期间的各项费用,实际上我方只是帮化建厂代付费用而已。第二,基于涉案50名职工擅自离岗,或不到岗,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我方无需承担其保险费用。第三,化建厂未注销,被上诉人承担其权利义务便无依据,且我方从始至终都没看到过市政府承接化建厂权利义务的相关文件,我方对市政府的主体资格有异议。如果仍要主张我方承担保险缴付义务,理应由化建厂主张,政府并非适格诉讼主体。我补充完毕,看看谢律师还有没有补充。”他笑嘻嘻地转头面向谢锦程,自得得嘴角都扬了起来,就差在脸上挂一张横幅,写上“你补充啊、补充啊,我把话说完了,看你还能补充什么”了。

    谢锦程无奈地扶着额头,叹道:“我没有补充,以时律师的意见为准。”

    主审法官问被上诉人:“你方还有什么补充意见?”

    谢文头顶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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